(2015)大民一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战秀斌与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宫国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战秀斌,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宫国彬,大连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战秀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宏君,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学,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天翔,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国彬,系农民。原审第三人:大连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法定代表人:徐传良,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登近,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战秀斌与原审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宫国彬、原审第三人大连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裁定,战秀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战秀斌及委托代理人王宏君、被上诉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强、被上诉人宫国彬、原审第三人大连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涛、韩登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仅依据宫国彬自称其受第三人大连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用,提供了聘书,第三人无异议为由,而推定与上诉人战秀斌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妥,经二审开庭审理,其他各方当事人亦均否认与上诉人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一审法院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汪 潇代理审判员 郑福一代理审判员 苏 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