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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初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于宗民与纪磊、吕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宗民,纪磊,吕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初二初字第586号原告:于宗民。委托代理人:卞海,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磊。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民诉被告纪磊、吕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宗民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