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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张建彪与张建彪、张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张建彪,张金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童燕萍。委托代理人:何国通。委托代理人:戴永密。被告:张建彪。被告:张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建彪、张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583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450元,共计102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祝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