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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柳林与解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林,解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微,女。上诉人柳林为与被上诉人解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