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柳林与解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林,解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微,女。上诉人柳林为与被上诉人解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