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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朱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