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郭海洲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郭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被执行人:郭海洲关于王海生诉郭海洲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海洲在中国银行林州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贵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