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钦发与谢鸣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钦发,谢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77-2号申请执行人林钦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谢鸣锋,男,1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钦发与被执行人谢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谢鸣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鸣锋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钦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谢鸣锋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林钦发到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谢鸣锋有工资收入的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谢鸣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谢鸣锋的国土、房产等登记信息。2014年11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谢鸣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南执行字第1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鸣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2015年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鸣锋实施提取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的强制措施,截止2015年2月13日,实际提取被执行人谢鸣锋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000元,扣取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申请执行人林钦发受偿人民币33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被执行人谢鸣锋尚欠申请执行人林钦发人民币47175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清偿。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林钦发以采取提取收入的时间周期较长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