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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武玉兰与孟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武玉兰,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进有,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先兰,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兰诉被告孟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兰撤回对被告孟先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武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