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光寿与李明兔、李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寿,李明兔,李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寿,男,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明兔,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晴,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芜执字第0018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李晴、李明兔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晴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