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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二)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通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通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二)字第47号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燎原路白云小区一村1栋2号-1、-2门面。法定代表人秦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凯成,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通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08号全旺停车场12栋8-13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刘莫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通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92元,由原告广西尊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昕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