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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吉兴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吉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庙子乡翻鞍寨村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振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海峰,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银,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吉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大何家店村。法定代表人:于松魁,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磊,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男,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兴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兴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