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长成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成,1964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姜国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树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蕾,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王长成申请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3)17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长成案款25687.41元,承担执行费285.31元。经本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君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