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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长成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成,1964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姜国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树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蕾,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王长成申请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3)17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长成案款25687.41元,承担执行费285.31元。经本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君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