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迪良与石兆粦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迪良,石兆粦,钟福妹,石兆泉,石兆斌,石兆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朱迪良,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兆粦,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告钟福妹,女,1936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石兆泉,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石兆斌,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石兆培,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迪良与被告石兆粦、钟福妹、石兆泉、石兆斌、石兆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迪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迪良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迪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朱迪良负担。审 判 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