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1320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连蓁,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