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伯金与张旭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金,张旭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敖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陈伯金,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旭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金诉被告张旭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伯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伯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