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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伯金与张旭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金,张旭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敖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陈伯金,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旭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金诉被告张旭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伯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伯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