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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皖徽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当涂县远洋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皖徽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皖徽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梅花园8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5086-6。法定代表人:王礼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组织机构代码67422218-7。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皖徽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56144元和逾期付款损失52599.61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11887元、执行费106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5万元,就余款的给付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