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玉中与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中,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中,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16号乙17幢2单元2号。负责人包红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1390、14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二十六万零四百七十九元九角三分(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担。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