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陆缪兴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缪兴,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46号原告:陆缪兴。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缪兴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缪兴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缪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缪兴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保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