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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陆缪兴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缪兴,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146号原告:陆缪兴。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缪兴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缪兴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缪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缪兴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保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