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仙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于××××年××月××日在建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陈某乙。婚后感情还是好的,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彼此间生活观点不同、性格不和。被告对我及女儿几乎不关心,也不承担家里的开支。为此,我曾于2010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考虑家庭关系而撤诉。但此后双方还是没有和好,感情逐步走向破裂。综上,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家不负责任,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结婚证两本,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陈某乙的出生情况。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其与我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陈某乙的情况都是属实的。但是原告说小孩都是她带、她生病我不管不问、家里的一切开支都是她负担的,这些是不属实的。原告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和好了,之后我们也生活得好好的,现原告又要求离婚,我不同意。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如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原告曾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一定矛盾,造成了夫妻间的隔阂,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