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0901787-0。法定代表人:张新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剑波,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109395-2。法定代表人:何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595.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