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守保与被告王进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守保,王进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566号原告乔守保,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满守军,男,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进军,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守保与被告王进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守保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96元,退还原告196元。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