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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邵长文与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文,杨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311号原告:邵长文,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军,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文与被告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文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5元,由原告邵长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