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秀国与金成、杨立才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471号申请人杨秀国被申请人金成、杨立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1707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杨秀国与金成、杨立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成、杨立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成现将执行款3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秀国,其余部分申请人不在要求法院执行,并承担执行费50元至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