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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祥方与甘颖、范吉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方,甘颖,范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曾祥方,男。被申请人甘颖,女。被申请人范吉祥,男。申请人曾祥方因与被申请人甘颖、范吉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避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曾祥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颖、范吉祥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曾祥方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颖、范吉祥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曾祥方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国军审 判 员  戴松林人民陪审员  邝德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