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则成与陈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则成,陈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石则成,男,生于1957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尚林,男,生于1957年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644号石则成与陈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尚林一次性支付石则成执行款5873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