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于彬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85号罪犯于彬,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累犯,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泗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7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彬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后经民警耐心说服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彬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