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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代龙兴与车勤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龙兴,车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代龙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小芹,农民。被执行人车勤先,个体户。本院在执行代龙兴与车勤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勤先自觉履行了(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