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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41号罪犯张涛,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2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7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判员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