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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新巧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巧,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赵新巧。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清明上河园项目处。本院受理原告赵新巧与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鲁G×××××(保全价值为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鲁G×××××(保全价值为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