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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理、张雪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理,张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固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单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邹荣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理,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固镇县。被执行人:张雪云,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朱理、张雪云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固征决字(2013)034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征决字(2013)034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征决字(2013)034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被执行人朱理、张雪云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7651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永审判员  朱云审判员  钱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