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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陈溢峰,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包健,刘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744-1号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01号红星村村委会办公楼8楼北。法定代表人罗跃,董事长。被告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办公楼302房。法定代表人陈溢峰,总经理。被告陈溢峰,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646号海关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包健,总经理。被告包健,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慧兰,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刘慧兰、陈溢峰、包健、湖南三冠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三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