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无业。2011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7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附近,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向史某出售“冰毒”一小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黄某出售给史某的“冰毒”净重5.9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黄某的户籍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到案经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史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以及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黄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李丽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