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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柳怀广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怀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726号罪犯柳怀广,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杭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怀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6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柳怀广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怀广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柳怀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柳怀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红川审 判 员  肖运娥代理审判员  宫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