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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建国与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建国,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国,男,汉族,住乌鲁木齐米东区为民路建设胡同**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冯德政,昌吉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住所地:昌吉市二道水。负责人:于建功,矿长。委托代理人:宋楠,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德政、被上诉人昌吉市二道水建功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宋楠、杨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新卫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代理审判员  高玉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