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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章云普与林清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云普,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章云普,男,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林清,男,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章云普与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4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章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颖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