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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执字第01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谷春丽、周祥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春丽;周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1239-3号申请执行人:谷春丽,女,白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委托代理人:虎良瑞,系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祥忠,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祥忠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谷春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周祥忠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谷春丽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周祥忠与申请执行人谷春丽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周祥忠只需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谷春丽支付人民币600000元,申请执行人谷春丽就自愿放弃对本案其余利息的执行请求,本案就此彻底了结。现谷春丽已于2015年1月26日按约收到了被执行人周祥忠一次性支付的人民币600000元,本案债务已经清偿,申请执行人谷春丽已于2015年1月26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执行(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