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汤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廖伙舟、王思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邹 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