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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汤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廖伙舟、王思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2号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邹 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