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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合技术有限公司、杨柳纯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合技术有限公司,杨柳纯,张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46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明合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柳纯。被申请人杨柳纯,女,侗族。被申请人张昌平,男,土家族。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融资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223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明合技术有限公司、杨柳纯、张昌平名下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