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被执行人: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共已执行款项人民币30085.4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85.44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30085.44元抵偿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4)第56号仲裁裁决书暨本院(2015)合执字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梁海东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