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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罗尚会与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机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尚会,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机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罗尚会。委托代理人:王业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机具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86号。法定代表人:宋和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尚会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机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尚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尚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