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魏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19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宏,无职业。2005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2年1月24日止。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宏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魏宏在本市武昌区才华街优活城小区门口,将红色片剂毒品(俗称麻果)、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俗称冰毒)各1袋,以人民币200元卖给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徐某处查获交易所获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6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宏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物证照片和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徐某的证言,魏宏的供述、身份证明及其前罪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既是累犯,又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魏宏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