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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久汉与王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久汉,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胡久汉。被执行人:王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琦支付申请人胡久汉借款248451元,逾期利息111549元(以248451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4年7月止),案件受理费5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81元,以上款项共计375621元。但被执行人王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琦银行存款3756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