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李志军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汉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柴时钟。委托代理人谢青年。申请人李志军。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李志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兰木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结。经审查,申请人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李志军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志军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补偿费等共计68000元。二、本调解协��经双方签字盖章及应城市城中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城市人民法院盖章确认后生效,李志军不得反悔,并自愿放弃就本事故可能引起的其它赔偿请求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面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木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