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文霞与夏善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25-1号原告:刘文霞。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善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霞诉被告夏善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