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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文霞与夏善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25-1号原告:刘文霞。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善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霞诉被告夏善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