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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90号罪犯韩勇,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该犯所获行政奖励,应依法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对其扣减三个月减刑幅度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