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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陶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陶某,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薛集村27户,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潘集区夹沟乡薛集村27户。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梅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