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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志合与刘本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合,刘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合,农民。被执行人刘本青,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合与被执行人刘本青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