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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生,林荣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生。被执行人林荣钦。申请执行人张忠生与被执行人林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