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与刘江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刘江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913号原告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朱晓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委托代理人鲁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江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对讼争事项已经自行协商处妥,原告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阮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