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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佟丽娟与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娟,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62号原告:佟丽娟,女,满族。被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丽娟诉被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佟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鄂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瑞嫱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